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初23号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7层1702。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军,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回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平泉市,系该公司稽查经理。
被告:新化县洋溪镇爱亲母婴生活馆,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镇车站路。
经营者:刘俊玲。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化县洋溪镇爱亲母婴生活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新化县洋溪镇爱亲母婴生活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 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 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芳丽 书记员 贺思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