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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尚娱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513号
案件名称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尚娱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尚娱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13号原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蕙,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尚娱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娥。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原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尚娱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3日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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