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海,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东来,男,1963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向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江口派出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曾光泉,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南城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张冬发,男,1975年4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南城县。
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向南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邓运平,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城县。
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向南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英海、胡东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原审被告人曾光泉、张冬发、邓运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赣1021刑初6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吴英海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英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英海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可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英海撤回上诉。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1刑初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