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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海、胡东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10刑终63号
案件名称吴英海、胡东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英海;胡东来;曾光泉;张冬发;邓运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海,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东来,男,1963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向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江口派出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曾光泉,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南城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张冬发,男,1975年4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南城县。

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向南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邓运平,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城县。

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向南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英海、胡东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原审被告人曾光泉、张冬发、邓运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赣1021刑初6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吴英海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英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英海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可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英海撤回上诉。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1刑初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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