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初62号原告: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736号。
法定代表人:石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卓越汇盛副食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中心园区A108栋1511号。
经营者:于海波,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1号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岳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卓越汇盛副食商行、被告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