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76号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沧联工业园D1地块F栋厂房西。
法定代表人:谢敏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信景,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中山驰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师:胡犇,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中山驰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无锡日月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江海西路无锡市利民摩托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的营业用房2区5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郑永顺。
被告:温州市艾凯汽摩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十二路588号22幢。
法定代表人:刘加川。
被告:温州市艾凯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明山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川。
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锡日月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温州市艾凯汽摩配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艾凯摩配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