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674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伟,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晴雨,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水木丁酉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3号1幢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骅。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水木丁酉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收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