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228号原告:张丽英,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刚,广东希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百分之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张丽英与被告广州百分之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丽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丽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张丽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