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21号原告:王单,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男。
被告:义乌市昌宝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胡宅村学苑小区3-5-1号(自主申报)。
经营者聂昌昌。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单与被告义乌市昌宝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单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