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掌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23号神汉商业广场16003。
法定代表人:李秀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28弄5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郭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昕,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掌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布丁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掌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的案由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并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案由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之规定,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确认本案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并确定管辖存在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作为本案被告,掌控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胖布丁公司未就侵权行为地举证,也认可侵权结果发生在八门神器产品上,八门神器产品服务器所在地应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为长沙市岳麓区。
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胖布丁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本案中,胖布丁公司指控掌控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认为掌控公司未经《迷失岛2:时间的灰烬》(以下简称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胖布丁公司授权,使用技术手段对涉案游戏进行破解,并将破解版本上传至掌控公司运营的“八门神器”APP上供用户免费下载使用,使用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获取涉案游戏的全部内容。
本案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
本案胖布丁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掌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霞审 判 员 周 平审 判 员 岳利浩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晓琳书 记 员 沈靖博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7号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罗霞审判员:周平、岳利浩法官助理:王晓琳书记员:沈靖博裁判日期2021年2月7日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掌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内容:驳回被告长沙掌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管辖问题裁判观点本案案由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胖布丁公司指控掌控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认为掌控公司未经《迷失岛2:时间的灰烬》的著作权人胖布丁公司授权,使用技术手段对涉案游戏进行破解,并将破解版本上传至掌控公司运营的“八门神器”APP上供用户免费下载使用,使用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获取涉案游戏的全部内容。
本案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具有管辖权。
本案胖布丁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