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民初24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袍江正宏日用百货商店,经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袍江寺东街**(袍江农贸市场)。
经营者:唐正宏。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袍江正宏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21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袍江正宏日用百货商店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