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3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军、杨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城区时代通手机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艳阳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门面。
经营者:高敏。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城区时代通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2021年2月26日,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樊城区时代通手机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樊城区时代通手机经营部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