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655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晓冰,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易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凤朝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谢番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晓冰、中山市易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粤2072民初1655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郭晓冰、中山市易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个银行账户。
2021年3月1日,申请人郭晓冰、中山市易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已作出生效裁定,裁定本案按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郭晓冰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解除对申请人中山市易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