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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尚达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3民初54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尚达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区尚达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初54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阳,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花园**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DWA342。

经营者:李洋。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金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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