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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南京市浦口区黎宝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92民初5532号
案件名称5532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南京市浦口区黎宝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桐城市开源制刷厂;南京市浦口区黎宝百货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532号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经营场所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

经营者:戴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黎宝百货便利店,,经营场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向阳组经营者:吕金美。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黎宝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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