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初1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溪县云峰镇陶诗芬副食店(店招名“陶家垭超市”),住,住所地: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div> 经营者:陶诗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溪县云峰镇陶诗芬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