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06执3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经济开发区福兴中路**/div>法定代表人:严永雷,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新浦区同和社区喜娃烟酒百货店,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div>经营者:余聪。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同和社区喜娃烟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同和社区喜娃烟酒百货店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2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告知函,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函》及邮寄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