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12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陈建桥,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州市鼓楼办事处美宜家生鲜超市,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鼓楼办事处兴辰社区中海******商住楼101.**。
法定代表人:施旭升,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艳,女,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系被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福强,男,汉族,1990年11月7日出生,系被告女婿。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州市鼓楼办事处美宜家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