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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淳安县金峰乡跃兰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8601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淳安县金峰乡跃兰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淳安县金峰乡跃兰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8601民初154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金峰乡跃兰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金峰乡金峰村。

经营者:吴跃兰,女,汉族,1954年3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红,系吴跃兰之女。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县金峰乡跃兰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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