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89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支农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47Q86U8A。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欣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北环路与新华街交叉口向南1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MA9FXAG65A。
法定代表人:翟振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代理人:魏明明、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欣振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