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47号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枫泾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10089142。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建华,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建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