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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钟建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08民初47号
案件名称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钟建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钟建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47号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枫泾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10089142。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建华,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建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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