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宁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太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丽,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附**。
法定代表人:汪俊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宁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宁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宁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宁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安宁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