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4152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良欢,女,199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洪江市托口永福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本院查明被告洪江市托口永福百货店已于2019年4月23日注销,原告申请变更洪江市托口永福百货店经营者吕良欢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吕良欢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吕良欢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2.被告吕良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吕良欢、淘宝公司承担。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1项及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雅瑞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号)专用权。
雅瑞公司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已成为高端眼镜品牌。
近期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吕良欢经营的洪江市托口永福百货店开设的网店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眼镜,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淘宝网”系被告淘宝公司开办。
原告认为吕良欢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雅瑞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二、雅瑞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即使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时候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吕良欢未答辩。
原告雅瑞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被告吕良欢未提交证据。
雅瑞公司提交的复函复印件,淘宝公司对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雅瑞公司、淘宝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及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
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局出具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月14日,雅瑞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杨在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和某人员某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掌柜名“口永福百服装店”开设的“Godfory名品折扣店”淘宝店铺内购买了商品名称为“暴龙太阳镜女2018新款女式时尚偏光镜大框圆脸开车个性眼镜BL2229”的太阳镜一副,付款148元,形成编号为261920358451318494的订单。
商品详情显示商品售价148元,已售62,累计评论45,交易成功60。
2019年1月17日,李杨来到成都市锦江区嘉好大厦一楼丰巢自提柜,在公证人员某下李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单号为3833731547004的韵达快递货物一件,并带回保证处保管。
2019年1月17日,李杨在公证人员某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淘宝网”,点击“我的淘宝”进入“已买到的宝贝”进入“待收货”栏,对其于2019年1月14日在淘宝掌柜名“口永福百服装店”开设的“Godfory名品折扣店”淘宝店铺所售的眼镜订单进行确认收货。
过程中显示订单物流详情为韵达快递,运单号为3833731547004,再次查看上述商品,显示已售63。
2019年1月22日,李杨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某下,对上述包裹拆封、拍照、封装,封装后的包裹交由李杨保管。
2019年1月31日,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9)川国公证字第14632号公证书。
当庭启封公证实物,内有韵达快递一件,运单号为3833731547004;
启封快递后,内有手提纸袋一个,眼镜盒一个,盒内有眼镜、皮袋、眼镜布、小螺丝刀各一件。
其中眼镜片、眼镜腿、眼镜布上有“”标识,手提纸袋、包装盒、包装袋、皮袋上有“BOLON”标识。
另认定,www.taobao.com(淘宝)由淘宝公司注册经营。
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名为“口永福百服装店”开设的“Godfory名品折扣店”淘宝店铺由洪江市托口永福百货店注册。
雅瑞公司确认侵权链接已经删除。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92360号“”和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太阳镜片、眼镜腿及眼镜布上的“”标识,包装盒、包装袋、手提袋上的“BOLON”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前者标识与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后者构成近似商标,且第3192360号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包含太阳镜、擦眼镜布、眼镜盒,与雅瑞公司的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相同。
雅瑞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及近似商标且易导致混淆的商品,属于侵犯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吕良欢经营的洪江市托口永福百货店开设的网店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另涉案商品在名称中使用的“暴龙”文字与雅瑞公司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构成相同商标,鉴于涉案商品属于侵权产品,因此,上述使用行为亦构成侵害雅瑞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鉴于雅瑞公司已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吕良欢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商品名称中使用涉案商标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雅瑞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雅瑞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价格148元,累计评论45,交易成功60,已售63;
2、雅瑞公司为维权公证购买商品并委托律师出庭。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良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吕良欢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