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269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丁秀娟,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丁秀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