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2236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鑫屯烟酒百货销售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玉带园64号-1。
经营者:杨亚冬。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鑫屯烟酒百货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