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633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元亨小商品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叶下工业区3号,注册号:350104600308720。
经营者:郭传鑫,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钱丹洁、张佩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铅笔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元亨小商品店(以下简称元亨小商品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元亨小商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81104号、第19710号、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被告阿里公司立即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3.被告元亨小商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4.被告元亨小商品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第一铅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诗杰、被告阿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珮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元亨小商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1993年3月1日,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第38110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绘图笔、晒图笔、速写铅笔,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于2010年12月15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1979年,中国铅笔一厂取得了第19710号“中华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0类:绘图笔、晒图笔、速写铅笔,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于2010年12月15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3月21日,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绘图笔、晒图笔、橡皮擦、铅笔、彩色铅笔、削笔器、铅芯、文具礼盒、特种铅笔、活动铅笔,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于2010年12月15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上述三个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中华牌”还曾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2017年6月1日,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人)与原告(被许可人)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一份,约定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包括上述三个注册商标;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
商标独占许可的商品包括绘图笔、晒图笔、速写铅笔、彩色铅笔、铅笔、铅芯、特种铅笔、橡皮擦;
被许可人有权自行或转委托第三人对上述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并获取赔偿: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
2018年10月18日,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对其提取快递包裹、在1688网上查看订单详情等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同日,两名公证人员及陈某来到杭州市红小区内,门面上标示着“圆通速递特约代办点”“圆通速递半道红投递点”字样的店里,陈某从该店提取了一份单号为979××××6582的EMS快递包裹,上述包裹由公证员全某管带回公证处,陈某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带回的包裹包装拆开,查看实物后,将实物重新装入原包装盒,由公证员进行封装,加封本处封条。
公证员对上述快递包裹的提取、拆封、查看、封装过程进行拍摄,并将封装后的物品交与申请人的委托人陈某保存。
同年11月15日,陈某在两名公证人员某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www.1688.com”,登陆1688账户,在“我的阿里-已买到货品”中,对订单号“241320448945789453”的订单进行操作,依次点击“订单详情”、“查看物流”,显示货品为“木质HB铅笔无毒带橡皮擦中华学生学习用品可爱韩国新奇特文具批发”,单价0.15元,数量12,货品总价1.8元,运费6元。
物流公司为EMS经济快递,运单号码为979××××6582。
点击查看“木质HB铅笔无毒带橡皮擦中华学生学习用品可爱韩国新奇特文具批发”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卖家为“福州市仓山区元亨小商品店”。
2018年11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针对上述证据保全出具了(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10431号公证书。
拆封原告提交的公证处封存的物品,内有带橡皮擦的木质铅笔12支。
铅笔的一侧标注“TIENTAN”字样以及“”图案。
另查明,阿里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
郭传鑫系1688网平台上“福州市仓山区元亨小商品店”店铺的注册人,该店铺成立于2014年3月25日,经营范围为零售:小商品、日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确认涉案侵权产品的链接已删除。
本院认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系第381104号“”注册商标、第19710号“中华牌”注册商标、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现仍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经商标专用权人独占许可授权使用上述商标,其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可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被诉侵权产品系铅笔,与上述三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诉侵权产品铅笔上突出使用的“TIENTAN”字样和“”图案,与原告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第381104号“”注册商标、第19710号“中华牌”注册商标相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不相同,相关消费者并不会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就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TIENTAN”字样以及“”图案而言,被告元亨小商品店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告元亨小商品店在其网络链接接入部分的名称中使用“中华”二字,该“中华”二字在视觉效果上与原告第381104号“”注册商标相同,被告元亨小商品店的行为属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且使用商标的目的系为识别相关铅笔的来源,因此,被告元亨小商品店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且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
被告元亨小商品店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元亨小商品店未向本院提供涉案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元亨小商品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商标价值、被告元亨小商品店的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其中,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原告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元亨小商品店近30天有销量;
3、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确需支出一定费用,原告为取证作了公证以及购买侵权产品支出了相应的费用。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元亨小商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元亨小商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81104号、第19710号、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以及阿里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的诉讼请求,因查实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故本院对此项诉请不再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元亨小商品店(经营者:郭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元亨小商品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元亨小商品店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