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40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93198545L,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张犇装饰材料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3MA28N08F7J,经营场所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38号石桥装饰材料中心E区55号。
经营者:张仙明。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张犇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4月29日,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