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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城市立山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81民初88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城市立山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立山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88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微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立山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邹城市长青路东首1217号,实际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长青路上、与大胡中街交口附近。

经营者:陈夫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立山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现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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