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1193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炜航日用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面后一间。
经营者:胡妙香。
被告:陕西汇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程耀武。
被告:陕西汇民商贸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及大厅处。
法定代表人:惠建让。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炜航日用品厂、陕西汇民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汇民商贸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