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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卫祥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刑更253号
案件名称于卫祥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于卫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刑更253号 罪犯于卫祥,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7)鲁021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卫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00元。

扣押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20年4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鲁南监狱指派干警刘庆景,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松香、赵常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于卫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南监狱称,罪犯于卫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鲁南监狱对罪犯于卫祥提请假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罪犯于卫祥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卫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

上述事实,有罪犯于卫祥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于卫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卫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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