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初11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超,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张军,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革新,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胡志恒,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东洋,男,199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龙淑芳,广东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勇,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邵子洪,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柯啟良,男,199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张亚杰,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山英,女,1996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庆东,广东君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涛,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马翊中,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秋香,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海婷,广东诺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超、赵革新、王东洋、吴勇、柯啟良、刘山英、周涛、田秋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夏祥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马超、赵革新、王东洋、吴勇、柯啟良、刘山英、周涛、田秋香及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马超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开设一无名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佐丹力”、“蚂蚁农场”、“华瑞凯琳”等产品,并聘请被告人赵革新担任管理,负责安排工人加工、生产;
被告人王东洋担任司机,负责运送货物、原材料,同时负责生产;
被告人吴勇、柯啟良、刘山英等工人负责生产。
2018年12月3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现场抓获被告人马超、赵革新、王东洋、吴勇、柯啟良、刘山英,并起获“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成某1400盒(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84800元)、“蚂蚁农场”成某204盒(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4272元)、“华瑞凯琳”修复霜840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75200元)、“VC”爽肤水840瓶、“蚂蚁农场”包装盒150个、“蚂蚁农场”薄膜袋10000个以及生产设备一批等。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马超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龙塘北和街11号开设一无名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佐丹力”标识的“159素食全餐”产品,并聘请被告人周涛负责管理、生产,聘请被告人田秋香、任某1(另案处理)负责生产。
2018年12月3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现场抓获被告人周涛、田秋香,起获“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成某3900盒(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14800元)、“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包材3240个,“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半成某1800个及包装机1台。
同日,公安人员又查获了被告人马超设置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同兴街5号的仓库,该仓库由被告人赵革新出面租赁,用于上述窝点生产的成某或半成某的仓储,并起获“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成某5350盒(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06200元),“华瑞凯琳”成某398盒(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元509440元)、“华瑞凯琳”半成某550个以及“华瑞凯琳”外包装盒820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超、赵革新、王东洋、吴勇、柯啟良、刘山英、周涛、田秋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马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当庭认罪、假冒三种注册商标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革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如实供述、假冒三种注册商标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东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从犯、如实供述、假冒三种注册商标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吴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从犯、如实供述、假冒三种注册商标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柯啟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从犯、如实供述、假冒三种注册商标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山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从犯、如实供述、假冒三种注册商标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田秋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超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量刑过重。
1.涉案的2个场地,直到被告人被抓,租用时间不长。
2.涉案假冒产品均被缴获,并未实际销售也没有流向市场。
虽然本案涉及三个商标假冒,但由于公安的及时处理,并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影响,社会危害性及侵害范围小。
虽然本案的假冒产品价值都是以正品定价,但事实上从涉案数量来看,并不多,真实价值、生产成本价值也远远低于鉴定的价值。
3.马超是初犯,当庭认罪。
从本案证据和同案供述可以看出,还有操控市场,操控他们制假贩假的团伙,由于未被抓获,所以马超被同案举证为工厂老板。
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赵革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革新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量刑过重。
1.被告人赵革新应该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赵革新不是工厂老板也不是实际受益人,只是一个管理者,领取工资。
赵革新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2.赵革新只参与虎塘北街五巷,只应该对这里负责。
3.被告人赵革新是家庭支柱。
4.被告人赵革新自愿认罪。
5.被告人赵革新是初犯、偶犯。
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东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只是一个打工者,有时候帮忙运货,不是专门的司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东洋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东洋无前科,是初犯。
2.被告人王东洋当庭认罪。
3.被告人王东洋坦白。
4.被告人王东洋是从犯。
5.涉案产品已起获。
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吴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勇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勇自愿认罪。
2.被告人吴勇从犯,主观恶性小,初犯。
3.由于公安机关制止,假冒产品并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小。
建议对被告人吴勇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柯啟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柯啟良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柯啟良无前科,初犯偶犯。
2.如实供述。
3.被告人柯啟良主观恶性小,法律意识淡薄。
4.被告人柯啟良是从犯。
5.对于佐丹力159柯啟良只是在2018年10月份生产了一周左右,之后设备都从赵革新管理的厂转移到周涛加工的厂。
6.本案虽然按正品价格鉴定,但实际销售价格远低于正品价格。
7.被告人柯啟良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山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山英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山英2018年10月初才入职加工厂,到案发时上班才2个月,其只是一名普通打工者,自案发时只领到3000元薪酬,还有一个月工资没领到,平时都是做封膜,由于其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是辅助、次要的,是从犯。
2.刘山英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
3.被告人刘山英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悔罪态度好。
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涛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涛在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
悔罪态度好。
2.被告人周涛是从犯。
3.被告人周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4.被告人家庭经济较差,上班时间较短,没有领工资,没有违法所得。
5.被告人周涛是初犯,偶犯。
6.被告人父母年迈,均60岁以上,父亲残疾,母亲高血压,其是家庭经济支柱。
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田秋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秋香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田秋香归案后自愿认罪。
2.初犯。
3.被告人田秋香工作时间短,犯罪轻微,只侵犯了佐丹力159一个商标权。
4.从犯。
5.庭审陈述本来想2018年12月15日之后就不做了,一个是知道了这是犯罪,一个也是因为母亲生病,想在15号之后不做了,其主观有终止犯罪的表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马超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开设一无名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佐丹力”、“蚂蚁农场”、“华瑞凯琳”等产品,该无名加工厂由被告人赵革新出面租赁。
被告人马超聘请被告人赵革新担任管理,负责安排工人加工、生产,负责给工人发放工资;
被告人王东洋担任司机,负责运送货物、原材料,同时负责生产;
被告人吴勇、柯啟良、刘山英等工人负责生产。
2018年12月3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现场抓获被告人马超、赵革新、王东洋、吴勇、柯啟良、刘山英,并起获“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成某1400盒(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84800元)、“蚂蚁农场”成某204盒(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4272元)、“华瑞凯琳”修复霜840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75200元)、“VC”爽肤水840瓶、“蚂蚁农场”包装盒150个、“蚂蚁农场”薄膜袋10000个以及生产设备一批等。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马超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龙塘北和街11号开设一无名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佐丹力”标识的“159素食全餐”产品,并聘请被告人周涛负责管理、生产,聘请被告人田秋香、任某1(另案处理)负责生产,被告人周涛、田秋香、任某1三人均按件计算工资。
2018年12月3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现场抓获被告人周涛、田秋香,起获“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成某3900盒(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14800元)、“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包材3240个,“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半成某1800个及包装机1台。
同日,公安人员又查获了被告人马超设置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同兴街5号的仓库,该仓库用于上述窝点生产的成某或半成某的仓储,并起获“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成某5350盒(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06200元),“华瑞凯琳”成某398盒(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元509440元)、“华瑞凯琳”半成某550个以及“华瑞凯琳”外包装盒820个。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开设一无名加工厂现场抓获被告人马超、赵革新、王东洋、吴勇、柯啟良、刘山英。
2018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龙塘北和街11号开设一无名加工厂现场抓获被告人周涛、田秋香。
2.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租赁合同,承租方为签名为“柯某”,期限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
上述租赁合同,被告人马超、赵革新、柯啟良、证人冯某进行了签认。
3.深圳市钰清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华瑞凯琳”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书、价格证明、加工合同书,证明:深圳市钰清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
深圳市钰清化妆品有限公司2016年注册了华瑞凯琳商标(注册号第15905564),有限期至2026年;
未授权涉案的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和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生产、加工、存储及销售《“华瑞凯琳”素养修复霜》的任何包装物、半成某和成某;
涉案现场查扣的“华瑞凯琳”素养修复霜是冒用深圳市钰清化妆品有限公司“华瑞凯琳”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含正品与侵权产品对比图);
“华瑞凯琳”素养修复霜的市场价格为1280元/瓶;
深圳市钰清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诗柏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华瑞凯琳”品牌化妆品。
4.临沂市沐熙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蚂蚁农场”商标注册证、杨某及曾某身份证、临沂市沐熙商贸有限公司价格表、价格证明、鉴定书、授权书、授权委托书、未授权声明、经销商名单,证明:蚂蚁农场商标(注册号第15757230号)2016年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
蚂蚁农场商标权利人杨某2018年12月11日委托并授权临沂市沐熙商贸有限公司全权代表及使用“蚂蚁农场”商标、向有关执法机构投诉侵权人侵犯“蚂蚁农场”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鉴别产品真伪提交鉴定报告书;
涉案现场查扣的“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确认为假冒产品;
“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的市场价格为168元/盒。
5.报案材料、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敦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佐丹力”商标注册证、“159素食全餐”商标注册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介绍信、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证明: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于2018年4月21日委托广州敦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广州敦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诺,涉案的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不在争议状态中,涉案的注册商标不曾许可给被告人马超使用,和被告人马超也未有过合作关系;
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某)有限公司为2018年变更后企业名称,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为吉某省佐丹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佐丹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注册了佐丹力商标(注册号第13294561号),有限期至2025年;
吉某省佐丹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注册了159商标(注册号第20081366A号),有限期至2027年;
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7日;
涉案现场查获的带有“佐丹力”及“159素食全餐”的成某、半成某确定是冒用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某)有限公司“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含正品与侵权产品对比图);
“佐丹力”159素食全餐的市场价格为159元/盒。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12月3日对涉案的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进行搜查,起获并扣押了“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成某5350盒,“华瑞凯琳”成某398盒、“华瑞凯琳”外包装盒820个、“华瑞凯琳”半成某550个。
2018年12月3日对涉案的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一出租屋进行搜查,起获并扣押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成某1400盒,“蚂蚁农场”成某204盒,“华瑞凯琳”修复霜840瓶,“VC”爽肤水840瓶、蚂蚁农场包装盒150个、蚂蚁农场薄膜袋10000个、灌装机1台、封膜机1台、原料1桶、传奇今生红樱桃唇膏4000支。
2018年12月3日对涉案的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塘村龙塘北和街11号,现场起获并扣押“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成某3900盒、印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字样的包材3240个,印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字样的半成某1800个、包装机1台。
7.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花价认定[2018]13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经鉴定,涉案的标有“佐丹力”标识的159素食全餐6750盒、标有“蚂蚁农场”标识的大麦若叶青汁204盒、标有“华瑞凯琳”标识的素养修复霜1238瓶,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8年12月3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09912元(其中“佐丹力”891000元,“蚂蚁农场”34272元,“华瑞凯琳”1584640元)。
8.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花价认定[2018]13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标有“佐丹力”标识的159素食全餐成某等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8年12月3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14800元(其中,标有“佐丹力”标识的159素食全餐包材及半成某未达价格鉴定要求,不予价格鉴定)。
9.被告人马超、赵革新、王东洋、吴勇、柯啟良、刘山英、周涛、田秋香的微信支付记录。
10.手机号码为131××××2907(周涛)的机主资料及2018年10月15日0时到2018年12月4日0时的通话记录。
11.情况说明,经核实,的行政管辖于2004年由原来的钟落潭镇划归到太和镇,因此本案的案发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龙塘北和街11号。
12.被告人马超、赵革新、王东洋、吴勇、柯啟良、刘山英、周涛、田秋香的户籍材料,证实八被告人在案发时均已成年,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3.指定管辖材料。
14.证人冯某的证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一出租屋是属于我的出租屋,我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以2000元每月(不含水电)出租给一个自称叫柯啟良的人。
他是河南人,身材偏肥,中等身高,我可以辨认出他。
租用期间一直是该男子与我接触,租金也是他给我的。
我可以提供合同。
该男子说是用来做仓库的,我很少进去,我路过看到多数都是关门的。
证人冯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革新就是自称柯啟良的租用其出租屋的男子。
15.被害单位深圳钰清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报案人陈某的陈述:因为我经营深圳钰清化妆品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华瑞凯琳”品牌化妆品被人假冒生产。
我们公司只授权委托了广州诗柏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华瑞凯琳”品牌化妆品。
我们公司从来没有授权其他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9号和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这两个地点生产及仓蓄我们公司注册的“华瑞凯琳”品牌化妆品。
经我了解过广州诗柏芮牛物科技有限公司也没有委托他人在该两个地点生产加工我们公司注册的“华瑞凯琳”品牌化妆品。
我经营的深圳钰清化妆品有限公司是在2016年2月21日就对“华瑞凯琳”品牌进行商标注册。
经我察看后发现公安机关所查获的“华瑞凯琳”修复霜在外观上颜色和香品有明显的不同,而且我们通过手机查询上面的防伪商标,就发现防伪标签上关联的查询网站也不是我们公司的官方网站,是一个假冒我们公司的查证网站。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9号的加工点和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的仓库在没有得到我们深圳钰清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私自生产、加工带有“华瑞凯琳”商标标识的化妆品,己严重侵犯了商标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我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相关违法人员。
16.被害单位临沂市沐熙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曾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临沂市沐熙商贸有限公司受“蚂蚁农场”商标持有人杨林的委托并授权协助查处制售假冒“蚂蚁农场”的相关事宜,我本人受临沂市沐熙商贸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办理关于“蚂蚁农场”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在前期,我在巡查中发现在广州市花都区市面上有假冒我们公司的产品,根据情况,我们发现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一平房涉嫌生产、制造、销售、仓储假冒“蚂蚁农场”食品的加工窝点。
“蚂蚁农场”商标是杨某在中国注册并拥有的商标,杨林授权临沂市沐熙商贸有限公司处理“蚂蚁农场”商标知识产权维护的相关事宜,临沂市沐熙商贸有限公司则授权我本人处理“蚂蚁农场”商标知识产权维护的相关事宜。
经权利人鉴定,“蚂蚁农场”注册商标权利人没有授权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一平房生产、加工、销售、仓储任何权利品牌的产品。
上述地点带有“蚂蚁农场”商标标识的产品不是原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的产品。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一平房在没有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私自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带有“蚂蚁农场”商标标识的食品,己严重侵犯了商标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我作为被委托人,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相关违法人员。
17.被害单位广州敦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张某的陈述:我是广州敦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我受“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商标持有人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协助查处制售假冒“159素食全餐”、“佐丹力”的相关事宜。
在前段时间,我发现在广州市花都区市面上有假冒我们公司的产品,我们发现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一平房和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一平房涉嫌生产、制造、销售、仓储假冒“159素食全餐”、“佐丹力”食品的加工窝点。
“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商标是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某)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并拥有的商标,其中,长春佐丹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某省佐丹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某)有限公司,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某)有限公司授权广州敦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处理“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商标知识产权维护的相关事宜。
经权利人鉴定,“159素食全餐”、“佐丹力”注册商标权利人没有授权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一平房和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一平房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带有“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商标标识的产品。
上述地点带有“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商标标识的产品经权利人鉴定,不是原公司的产品,都是假冒的产品。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一平房和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一平房在没有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私自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带有“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商标标识的食品,己严重侵犯了商标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我作为被委托人,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相关违法人员。
18.被告人马超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12月3日下午17时许,我开车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准备接赵革新去喝酒,进去外围大门后,发现有民警在现场,想从旁边另外一个门走掉,民警发现我形迹可疑,就把我拦了下来,之后我就跟赵革新他们一起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地址是做假货的厂子,有假冒化妆品VC水、传奇口红等。
厂子除了做VC水,传奇口红,我知道还有擦脸的化妆品、蚂蚁农场、159。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查获了华瑞凯琳840瓶、VC840瓶、蚂蚁农场204盒、159素食全餐(佐丹力)1400盒、蚂蚁农场包装盒150个、蚂蚁农场薄膜袋10000个、灌装机1台、封膜机1台、原料1桶、传奇今生红樱桃唇膏4000支;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查获佐丹力159素食全餐5350盒、华瑞凯琳398盒、华瑞凯琳外包装盒820个、华瑞凯琳半成某550个。
以上物品民警当着我的面清点,并给我确认签名,我当场表示没有异议。
现场的蚂蚁农场是退货的。
反正那里之前是做过假冒的蚂蚁农场。
蚂蚁农场、159素食全餐、华瑞凯琳都是别人委托赵革新生产的。
被告人马超对虎塘同兴街5号的仓库、虎塘北街五巷9号仓库现场照片进行了签认。
被告人马超对被告人赵革新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革新是虎塘北街五巷9号和虎塘同兴街5号的负责人,生产假货。
被告人马超对被告人王东洋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东洋在位于虎塘北街五巷9号生产点打料灌装。
被告人马超对被告人吴勇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勇是在加工厂上班的工人。
被告人马超对被告人柯啟良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柯啟良是在加工厂上班的工人。
被告人马超对被告人周涛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涛是在加工厂生产佐丹力159素食全餐的工人。
19.被告人赵革新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某天上午11时左右,我如常一样到位于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工厂上班。
至下午四时我再回到厂内,看了一会工人工作,大约到四时30分左右,就有公安人员到场进行检查。
公安人员当着我的面宣读了扣押清单,之后就将我们带回了公安机关了。
公安人员在工厂内搜出的主要是一些假冒品牌的化妆品,分别是“华瑞凯琳”840瓶、“VC”840瓶、“蚂蚁农场大麦清汁”204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1400盒、“蚂蚁农场大麦清汁”包装盒150个、“蚂蚁农场大麦清汁”薄膜袋10000个、灌装机1台、封膜机1台、原料1桶、“传奇今生红樱桃唇膏”4000支。
我现在工作的工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老板叫马超,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文城乡人。
我在这个工厂负责按照马超的吩咐安排工人的工作,也就是管工。
老板是马超、我负责日常的管理、王东洋负责拉材料,平时也在工厂内工作,包装工人有柯某、李某、吴勇、刘山英、刘某,他们主要负责日常的包装生产。
我平时的工资是5000至7000元不等的,由马超支付给我的。
工人工资是由我代马超发放的,全部都是按100元一天来发放,发工资时,有时是现金,有时是马超通过微信转给我,再由我转给工人。
除我和马超在厂外住之外,其余人员全部在厂房的楼上的二楼出租屋居住,我们是一层作厂房、二层作宿舍,这两层都是我用柯某的身份证去与房东租的。
每天上午8:30工人就上班,到晚上21:00下班,期间中午和傍晚各一个小时休息吃饭。
而我则按马超的指示,每天安排工作如何生产。
平时上班都是按马超的要求,大门必须是要关闭的。
工厂主要是生产“华瑞凯琳”、“传奇今生红樱桃唇膏”和“VC”这三种化妆品。
都没有注册商标或有商标持有人的认证。
生产所需要的包材都是马超安排“货拉拉”的司机运送过来的。
每次都是马超电话通知我到工厂附近去接货,出货也是他打电话给我,由我点数再交由“货拉拉”司机送货出去的。
工厂内会存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和蚂蚁农场大麦清汁,这些是司机王东洋接回来,在工厂存放的。
这些东西是马超叫“货拉拉”的司机拉回来的,当时他打了电话给王东洋,叫王东洋到工厂附近去接货。
本来这些东西是要放到仓库的,但那天我开了工厂的面包车出去了,没有车去接货,王东洋就打电话给我,我就叫他安排“货拉拉”的司机直接放到厂里面。
因为我们从来不会让货拉拉的司机到仓库的,所以只能放在工厂内。
我平时接马超的指示出货,都是出化妆品的货。
有时在工厂生产完就直接在厂内出,厂内没有的,就到仓库去拉。
工厂所需的材料都是由马超安排在外拉回来的,他叫怎么做我们就怎样做。
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往何处不清楚,都是马超安排的。
工厂的老板是马超,我是负责管理的,平时是我安排工人上班工作。
我管理的加工厂有王东洋、柯某、李某、吴勇、刘山英、刘某这六名员工。
这些员工的工资都是由老板马超通过现金或者微信转账给我,我再发放给员工。
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厂房是2018年6月份我用柯某的身份证租的,虎塘同兴街5号的仓库也是2018年8月份我去租的。
因为是同个房东,所以租仓库登记的也是柯某的身份证。
厂房租金是3000元人民币一个月,仓库是1000元人民币一个月,租金都是老板支付的。
当时老板马超让我去租厂房,老板说他己经和房东谈好了,让我过去签合同,当时我没有带身份证,柯某在旁边就用了他的身份证去租厂房。
2018年5月还是6月份开始,马超打了很多次电话叫我去他的厂上班,于是我就去了,我去了马超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主要负责生产和加工的管理。
我的工资都是马超给我发,但不是每个月固定时间发工资,而是我没钱用了,就向马超要,他就会给我发钱。
我所在的加工厂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有时就堆放在仓库内,等货拉拉过来拉走。
我们还在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租了一间仓库,是2018年8月份左右,马超让我去租的,当时我是用柯某的身份证去租的。
公安人员对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的仓库进行检查,查获了佐丹力159素食全餐”5350盒、“华瑞凯琳”398瓶、“华瑞凯琳”外包装盒820个、“华瑞凯琳”550个,也当面向我们宣读了。
这个仓库主要是存放用于生产假冒化妆品的包材及成某,以及用于生产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和蚂蚁农场大麦清汁的包材和成某。
我知道马超在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龙塘北和街11号一楼处有一个工场,主要是生产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
工人有周涛、任某1、秋香三个人,平时由周涛负责。
大概是10月份左右才开始生产的。
据我所知,这个点是周涛租的。
我有去过几次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龙塘北和街11号一楼处的生产工场,都是过去吃饭,因为周涛是我的老乡。
据我所知,周涛他们生产出来的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都会拉到仓库,出货的时候马超则通知王东洋出货,不会给电话我的。
因为我平时只负责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工厂,其余的不属于我管理。
我认识田秋香、周涛和任某1。
他们都是马超聘请回的工人。
因为那边的厂也是马超的,所以我知道是马超聘请的他们。
马超没有安排我往周涛等人所在的加工厂送原材料,基本都是安排王东洋送周涛等人所在加工厂所需要的材料。
我到这个加工厂时,田秋香刚好准备离开加工厂不做了,但我不知道她是什么时候来这个加工厂上班的。
周涛和田秋香、任某1具体什么时间到马超的加工厂上班的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他们大约做了一到两个月的时间。
被告人赵革新对查获的生产现场、仓库照片、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照片进行了签认。
被告人赵革新对被告人马超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超是龙塘村虎塘北街5巷9号工厂、龙塘北和街11号工厂以及虎塘同兴街5号仓库的老板。
被告人赵革新对被告人王东洋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东洋平时负责在工厂内开车,运输用于生产假冒品牌化妆品的材料及看管仓库。
被告人赵革新对被告人吴勇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勇是在加工厂上班的工人。
被告人赵革新对被告人柯啟良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柯啟良是在加工厂上班的工人。
被告人赵革新对被告人周涛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涛是在加工厂生产佐丹利159素食全餐的工人。
20.被告人王东洋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12月3日下午17时许,我从外面开车回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一无名加工厂,被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之后我们工厂的工人都在工厂里面被控制住,之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大量的假冒“VC”爽肤水、“华瑞凯琳”素养修复霜、“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159素食全餐”(佐丹力)等化妆品和保健食品的成某,以及用来生产这些产品的包材和机器设备,之后又将我带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的一栋楼房,之后就用从我身上查获的一条摇控钥匙打开了一楼的电动卷闸门,之后就在一楼的仓库里查获了“159素食全餐”(佐丹力)成某5350盒,“华瑞凯琳”素养修复霜成某398盒,“华瑞凯琳”素养修复霜包装盒820个、“华瑞凯琳”素养修复霜半成某550个。
当日一起跟我被带回公安机关的有我们加工厂的马老板,厂长赵革新以及柯啟良、李某、吴勇、刘山英、刘某五名工作人员。
我工作的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最近主要是生产“VC”爽肤水、“华瑞凯琳”素养修复霜这两种化妆品。
而之前就有生产过“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159素食全餐”(佐丹力)这两种保健食品。
我们生产的“VC”爽肤水、“华瑞凯琳”素养修复霜、“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159素食全餐”,(佐丹力)等化妆品和保健食品都没有得到商标持有人的授权或都委托,因为赵革新跟我们说过生产的这些都是一些假冒伪劣产品。
老板是马超,该男子当时也和我一起被带回了公安机关。
该加工厂没有办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照。
在加工厂现场查获的那些“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保健产品就是由我们这个工厂所生产的。
而生产点查获的那些“159素食全餐”(佐丹力)保健产品就是我们马老板的另一外加工厂所生产的,这些产品是客户退回来后我们临时堆放在加工厂里面。
带回来的工人中除了李某外,其他人员都有参与生产加工过“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保健产品。
我是2018年7月才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一无名加工厂工作的,是赵革新让我过来帮忙的,我跟他之前就认识的。
我在工厂里的工作主要给化妆品装盒、装盖、贴防伪标签、过膜、装箱等工作,另外赵革新也会安排我将生产好的化妆品和保健食品拉到仓库保管或拉去交给客户。
平时我跟赵革新、柯啟良、李浩、吴勇都有将生产好的化妆品拉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的仓库存放,也跟他们从仓库将产品送到大农庄饭店外交给接应的车辆。
柯啟良、吴勇应该是在2018年7月来的,李某就来了20多天,刘山英就是今年9月份来的,刘某就是今年8月份来的,但期间因为家里有事就回去了一个月。
我们一般是从早上9时上班到晚上9时下班,一个月大约开工20天。
我们是按天算工资的,每天一百元,至今我总共领了有七、八千元的工资。
是赵革新发工资给我的,有时是发现金,有时就通过微信转账给我。
马超一般四、五天才到工厂一次,来了就只是看一下我们的工作情况,之后就和赵革新在聊天。
赵革新是我们的厂长,平时就负责管理及安排我们工作,有时他也会跟我们一起包装产品。
当时赵革新叫我过来工作时就跟我说是做一些手工活,我来了后才知道是生产这些假冒伪劣产品。
一开始我担心会出事,但一时又没有找到其他工作,而且后来周涛来了后,那些“159素食全餐”(佐丹力)保健产品就搬到他那边的工厂生产,赵革新就跟我说这边工厂不生产食品就没有那么危险,所以我就一直留下来工作至今。
赵革新有跟我们说工厂的铁门平时要关闭,不要让外面的人随便进来观看。
我们工厂一天能够生产2000瓶的“VC”爽肤水或五、六百瓶的“华瑞凯琳”素养修复霜。
我们之前一天能生产大约五百盒的“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保健食品。
我参与加工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有“VC”爽肤水、“华瑞凯琳”素养修复霜、“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159素食全餐”(佐丹力)等化妆品和保健食品。
我工作的那个加工都是每段时间就单一生产一种产品,一天能生产大约2000瓶的“VC”爽肤水或者三到四百盒的“华瑞凯琳”素养修复霜或者10箱每箱36盒的“蚂蚁农场”大麦若叶清汁,或十多箱每箱50盒的“159素食全餐”(佐丹力)产品。
我一开始到马超的工厂工作时是生产“VC”爽肤水的,生产了大约一个多月就转做“蚂蚁农场”大麦若叶清汁,之后就停产十多天后就做“159素食全餐”(佐丹力)产品,之后老板马超就在白云区太和镇龙塘北和街那里建了一个加工厂,将生产“159素食全餐”(佐丹力)产品设备搬到该工厂,并聘请周涛还有两名妇女在该工厂负责生产“159素食全餐”(佐丹力)产品,而我们原来这边的加工厂就只生产“VC”爽肤水、“华瑞凯琳”素养修复霜这两种产品。
我们平时的上班时间是从早上9点左右到下午6时左右,一个月大约开工20天。
我平时除了在加工厂帮忙参与一起加工生产外,厂长赵革新还会安排我去运送生产的包材及成某。
那些包装材料一般都是对方运到我们工厂仓库不远的地方,之后赵革新就会带上我或者其他员工一起去接头地点碰头,之后就将包材过车到我们的货车上,之后再运回我们的仓库存放,而发货时,我们也是将生产好的产品运到工厂附近的一个叫大农庄饭店外面,之后就会有货车来将货物车走。
平时都是赵革新直接安排我去运货的,马超不会直接吩咐我做事。
我的工资是每个月固定三千元,而其他工作人员就是一天一百元,工资是由赵革新负责发放的,大多数都是现金发放,只有一次是微信转账的,至案发时止我总共领了七、八千元的工资。
我们工厂的仓库就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的一栋楼房的一楼。
在我身上起获的那条打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的一栋楼房一楼仓库的摇控钥匙平时就放在加工厂里面,谁到仓库取产品就拿着去。
马老板的另一个生产加工点是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北和街的一民居里,我一、两个星期会才到那里拉他们生产好的“159素食全餐”(佐丹力)保健产品去仓库或者直接运去发货。
位于北和街的生产点据我知道的就有三名工作人员,负责人是一名叫周涛的男子,另外还有两名我不知叫什么名字的女员工。
周涛负责的那个加工厂应该是在2018年9月份才开始投入生产的,因为在他来工作之前,那些“159素食全餐”(佐丹力)保健产品的生产是在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加工厂这边生产的,我们生产的几天后周涛就到我们工厂上班,之后老板就安排周涛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北和街那边建了个新加工厂,并招聘了两名两女工跟周涛一起做。
我去那里拉货的时候见到过周涛那边的工厂生产那些“159素食全餐”(佐丹力)保健产品,他们就将一些粉末灌装到印有“159素食全餐”(佐丹力)的包装袋里,之后就有封口机封口,再装入包装盒里就完成了,我们之前也是这样生产的。
我有时也会到那里运载他们生产好的“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回仓库存放。
被告人王东洋对加工现场、查获产品、仓库等照片进行了签认。
被告人王东洋对被告人马超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超是加工厂的老板。
被告人王东洋对被告人赵革新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革新是其工作的加工厂的厂长。
被告人王东洋对被告人吴勇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勇是在加工厂上班的工人。
被告人王东洋对被告人柯啟良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柯啟良是在加工厂上班的工人。
被告人王东洋对被告人周涛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涛是在加工厂生产佐丹利159素食全餐的工人。
21.被告人吴勇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12月3号下午大约15时许,我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一楼的加工厂加工修复膏,警察过来敲门检查,发现我们的加工厂内有修复膏、“VC水”之类的产品,就把我们带回公安机关了。
在加工厂内有我、赵革新、李某、“小英”、“小梅”、“洋”、“良”、还有一个是老板关。
我们都是在里面负责打包装。
主要是包装一些修复膏、VC水,修复膏我忘了是什么品牌。
VC水,修复膏都是化妆品,外用的。
我是2018年10月中旬过来的。
我平时主要是负责把“VC水”的瓶盖拧到瓶身上,还有给修复膏贴上防伪码。
是赵革新介绍我过来的。
赵革新在加工厂里面是负责给我们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的。
我不清楚加工厂生产出来的修复膏、VC水是否对外销售,我只是负责打包装的。
不过有时候我们生产好的成某放在一边的墙角,第二天上班就看不到了,有过两三次这种情况了。
我的加工场没有厂名,工商登记手续我没看到过,估计是没有的。
我不清楚生产的修复膏、VC水是否得到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和授权。
我不知道生产的修复膏、VC水的真伪。
修复膏、VC水的材料都是白天上班的时候就看到有材料放在那里。
应该是晚上拉回来的。
老板不经常来,平时的管理运作都是赵革新负责,我和“洋”、李某三个人负责装好修复膏的瓶盖,“小梅”“小英”“啊良”是负责把装好的产品外面镀一层膜,然后平时没什么事做的时候都是一起打包装的。
赵革新是我从小在老家玩到大的好友,他叫我过来帮忙我就过来了,也没说多少工资,不过他十一月份通过微信给我转账过人民币1000元。
VC水的话一天能生产100箱左右,一箱有12瓶,修复膏是今天才开始做的,具体每天能生产多少瓶不知道。
公安人员在我所工作的加工厂一共搜出并扣押了“华瑞凯琳”840瓶,“VC水”840瓶,“蚂蚁农场”204盒,“159素食全餐(佐丹力)”1400盒,“蚂蚁农场包装盒”150个,“蚂蚁农场薄膜装”10000个,灌装机1台,封膜机1台,原料1桶,“传奇今生红樱桃唇膏”4000支。
平时工作外面大门的卷闸门都是关闭的,路边的窗户都是一直关闭的。
被带回来的人都在这个加工厂工作过,赵革新介绍我来的时候,“洋”“良”“小英”“小梅”都在工厂里面工作了,李某是2018年11月份才过来的。
我见过工厂里堆放有“蚂蚁农场”。
加工厂是赵革新管理的,他安排我们的工作。
我刚到工厂的时候有生产过“VC”爽肤水,之后就生产过几天“蚂蚁农场”,之后又生产“VC”爽肤水和“ST媚眼明解果纤眼贴膜”,那个“华瑞凯琳”修复霜就是在被捉那天才开始做“ST媚眼明解果纤眼贴膜”。
工厂的老板是马超。
因为厂里的人都喊他老大,然后赵革新是负责管理我们的,而赵革新都是听马超的吩咐的,所以我知道马超是厂的老板。
我知道生产的化妆品和“蚂蚁农场”是假冒注册品牌的。
因为从原材料和灌装的工艺还有我们上班的环境,还有我又没有看到过我们厂有生产许可,所以我知道我们在做假货。
扣押的那些“蚂蚁农场”产品是我们之前生产出来放在厂里的,那些“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是被捉前几天晚上存放在那里的,具体是谁放的我就不知道了。
赵革新是厂里负责管理和发工资的。
生产“蚂蚁农场”时都有小英、小梅、阿某1、阿某2、赵革新在一起生产,马超会偶尔过来。
工厂还有一个仓库,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
我有时会和王东洋或者柯啟良或者赵革新去仓库那拉包材运到工厂以供生产使用。
被告人吴勇对加工现场、生产的产品、生产原料等照片进行了签认。
被告人吴勇对被告人马超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超是加工厂的老板。
被告人吴勇对被告人赵革新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革新是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一楼内加工厂的管理,他是负责给工人安排工作和发放工资的。
被告人吴勇对被告人王东洋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东洋是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一楼加工厂内负责打包VC水和华瑞凯琳修复霜的人。
被告人吴勇对被告人柯啟良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柯啟良是在加工厂上班的工人。
22.被告人柯啟良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12月3日下午四点左右,我当时正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加工厂上班,当时我正在做的是“华瑞凯琳”乳霜的外包装烫膜工序,这时就有自称是公安局的民警上门检查并出示了证件,在加工厂内查获了一台灌装机、一台烫封膜机、“华瑞凯琳”乳霜成某840瓶、“VC”爽肤水840瓶,“蚂蚁农场”204盒,并且在楼梯间查获了“佐丹力159素食全餐”1400盒,以及包材一批。
与我一同在加工厂上班的赵革新、王东洋、李某、吴勇、刘山英、刘某六人也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2018年6月底我联系表叔赵革新,赵革新就跟我说他在广州市白云区有个加工厂缺人,让我过来帮忙,我就从河南老家过来了,是赵革新去人和地铁站接的我,把我直接接到加工厂的,我住在加工厂的二楼。
加工厂的位置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
加工厂的老板是马超。
除了我,还有赵革新、王东洋、李某、吴勇、刘山英、刘某六人。
赵革新是主管,负责日常的生产管理,根据老板马超的生产需求来安排生产活动。
王东洋是贴商标,平时也负责开车将加工厂做好的货送去仓库。
李某刚来不久,主要负责干杂货,比如贴标,包装这些,哪里缺人手就干什么。
吴勇是负责灌装。
刘山英、刘某负责包膜、烫膜。
我主要负责烫膜,因为加工厂生产的货都需要烫膜,我烫膜烫得比较好,所以基本都是我负责烫膜,有时我也会跟着王东洋送货去仓库。
这个加工厂大概是2018年7月中旬开始生产的,我是6月底就到了这里,因为人手不够,赵革新就没让开工。
这个加工厂从开工至今,有生产过“佐丹力159素食全餐”、“蚂蚁农场”、“华瑞凯琳”乳霜、“VC”爽肤水、“FT”眼膜、传奇唇膏等产品。
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蚂蚁农场”大概做过五六次,每次做十二或者十三箱,一箱是36盒。
“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只做过一次,大概做了一二十箱,一箱是50盒。
“华瑞凯琳”乳霜断断续续做过几次,每次大概做三十到五十箱。
“VC”爽肤水做的比较多,具体数量不记得了,一箱是12瓶。
当时在加工厂生产“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大概是2018年10月份,有我、赵革新、吴勇、刘某、刘山英,王东洋,另外还有一个叫“郝建国”的,己经在一个多月前就不做离开了。
“蚂蚁农场”在我们这个加工厂一直都有在做,做“蚂蚁农场”的时候有我、赵革新、吴勇、刘某、刘山英,王东洋,己经离职的“郝建国”也有做。
生产好的“佐丹力159素食全餐”、“蚂蚁农场”、“华瑞凯琳”乳霜、“VC”爽肤水、“FT”眼膜、传奇唇膏等产品,是由货拉拉的司机上门拉走的,司机上门之前,马超或者赵革新会通知我们说有司机上门来拉货,司机到了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大农庄后,赵革新会让我们去接货拉拉的司机过来。
赵革新会告诉我们,说司机要拉的是什么货,如果货在加工厂,就把司机带过来加工厂装货,如果货在仓库,就把司机带去仓库装货。
货拉拉司机过来拉货,赵革新一般会叫我去接司机去装货,如果我在烫膜走不开,他就会叫王东洋或者吴勇去。
平时我们生产所需的包装材料、原料这些都是由货拉拉的司机运输过来的,马超或者赵革新会在货拉拉的司机到达之前联系我们,让我们出去接司机到加工厂卸货。
或者货拉拉司机会直接打电话联系赵革新,赵革新再通知我们去卸货。
生产产品所需的防伪标,都是马超和赵革新亲自拿到加工厂的,马超拿得比较多。
有时候马超、赵革新、我、王东洋、吴勇会在一起喝酒,喝酒之前马超就会把防伪标拿出来,让我们等会回加工厂的时候顺便带回去,明天开工的时候要用,他怕喝多了明天过来得比较晚,耽误了开工。
我们加工厂有个卷闸门和小门,平时生产的时候卷闸门都是关闭的,小门有时会开着。
卷闸门在进出货的时候才会开启,之前有几次我们在生产的时候卷闸门没关,赵革新就让关上,说生产的时候卷闸门和这边的窗都关上。
加工厂生产的产品,是赵革新安排的,每天上班的时候需要做哪种产品,都是赵革新决定的。
我们开工的时候赵革新基本每天都呆在加工厂,马超也经常来,但是不会帮我们干活。
有时候我们正在做一种产品,马超就会说现在急着发另一种产品,让我们停下手头的活先做另一种产品,这时候我们都按照马超的安排来做,赵革新也都是按照马超的指示来安排生产。
赵革新是不是这个加工厂的老板,我不清楚。
工资是由赵革新负责发的。
有的时候给现金,有的时候微信或支付宝转账。
工作至今,我领取了大概八千元,都是赵革新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支付给我的。
马超没给我们发过工资。
我在加工厂曾经生产加工过“蚂蚁农场”、“佐丹力”159素食全餐、“VC”爽肤水等产品。
“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大概在2018年8月底开始生产了两天,发货了30箱左右,后来把生产的机器和材料移交给了周涛。
“蚂蚁农场”在2018年8、9月份都在生产,大约生产了200多箱,每箱36盒,这些货都是由马超或赵革新联系货拉拉的司机拉走。
因为生产“佐丹力159素食全餐”需要用到特殊的封口机,后来马超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龙塘北和街又开了加工厂,专门用来生产“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就把我们这边加工厂的封口机拉到那个加工厂去了,我们这边加工厂也就不再加工“佐丹力159素食全餐”这种产品了。
仓库是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同兴街5号,是一个临街的铺面,大概是九月份租的。
仓库的钥匙当时是赵革新拿回来的,赵革新一开始是想把仓库钥匙交由吴勇保管,吴勇拒绝了,然后赵革新就让王东洋负责保管仓库钥匙,平时拉货去仓库也是叫王东洋过去。
如果别人需要送货去仓库,或者去仓库拿货,而王东洋又临时有事走不开,就找王东洋拿仓库钥匙,用完后把仓库钥匙交回给王东洋就可以了。
仓库平时储存什么货不固定,都是有什么货就放什么。
一般是赵革新通知王东洋去仓库进货或者出货,偶尔马超也会直接通知王东洋去仓库进出货。
王东洋如果不在,赵革新就会通知我们其他人去仓库干活。
被告人柯啟良对加工现场、生产的产品、仓库照片等进行了签认。
被告人柯啟良对被告人马超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超是加工厂的老板。
被告人柯啟良对被告人赵革新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革新就是其工作的加工厂的厂长。
被告人柯啟良对被告人王东洋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东洋是加工厂保管仓库钥匙的男子。
被告人柯啟良对被告人吴勇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勇是在加工厂上班的工人。
23.被告人刘山英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12月3日下午四点左右,我当时正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加工厂上班,当时我正在做的是“华瑞凯琳”乳霜的外包装烫膜工序,这时就有自称是公安局的民警上门检查并出示了证件,在加工厂内查获了一台灌装机、一台烫封膜机、“华瑞凯琳”乳霜成某840瓶、“VC”爽肤水840瓶,“蚂蚁农场”204盒,并且在楼梯间查获了“佐丹力159素食全餐”1400盒,以及包材一批。
与我一同在加工厂上班的赵革新、王东洋、李某、吴勇、柯啟良、刘某、马超等7人也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我是2018年10月1号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加工厂工作的,是柯啟良叫我到这里工作的。
我住在工厂的二楼。
加工厂的位置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
加工厂员工除了我,还有赵革新、王东洋、李某、吴勇、柯啟良、刘某六人。
赵革新平常不怎么工作,我们6个平常干的活都一样。
主要是打包装,贴膜,灌装,烫膜这些工作,还有就是搞一下卫生。
我不知道这个加工厂是什么时候开始生产,我来的时候已经在生产了。
我来的时候除了李某,他们都已经在工厂工作了。
这个加工厂从开工至今,有生产过“佐丹力159素食全餐”、“蚂蚁农场”、“华瑞凯琳”乳霜、“VC”爽肤水、“FT”眼膜等产品。
具体数量我不知道,“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在10月初的时候有做过几天,“蚂蚁农场”在10月份的时候烫过膜。
“华瑞凯琳”乳霜、“VC”爽肤水、“FT”眼膜这些产品这两个月都有在做。
现场的“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是前几天突然堆放在那里的。
我这几天没有做过这个产品。
当时在加工厂生产“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大概是2018年10月份,有我、赵革新、吴勇、刘某、柯啟良,王东洋,另外还有一个叫“郝建国”的,已经在一个多月前就不做离开了。
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就没有做了。
“蚂蚁农场”只有在10月份的时候做过,也是我们7个人在做。
是由谁负责运输和销售的这个我不知道,我只负责生产。
赵革新安排我们工作的。
加工厂有个卷闸门和小门,平时生产的时候卷闸门都是关闭的,小门有时会开着。
卷闸门在进出货的时候才会开启,窗口有时候是开着的,也有时候是关闭的。
我们加工厂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序,生产出来的产品感觉像是假的,但我也没有问过。
工资是由赵革新负责发的。
工资是在支付宝发的,就发过一次。
工作至今,我领取了3000元报酬,马超没给我们发过工资。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塘村虎塘北街五巷9号的生产点的老板是马超。
因为大家都说马超是老板,而且马超几乎每天都会过来生产点。
我平时每个岗位都会做,包括打料、压盖、封膜等。
该生产点生产有“华瑞凯琳”乳霜、vc水、卸妆膏、159素食全餐(佐丹力)、蚂蚁农场等。
2018年10月生产过一次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大概持续一个星期,一天可以生产20箱,每箱50盒。
2018年10月份生产了一个星期左右蚂蚁农场,一天可以生产20多箱,每箱36盒。
我不清楚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及蚂蚁农场是给何人加工的,加工完是由马良叫货拉拉运走的。
我听赵革新说过马良是老板马超的弟弟。
马良差不多一个星期会来一次生产点。
我在加工厂加工过“佐丹力”159素食全餐,“蚂蚁农场”,“VC”爽肤水,“华瑞凯琳”乳霜,卸妆膏等产品。
这些“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和“蚂蚁农场”是我老板马超的。
这些货是由马超的弟弟马良叫货拉拉运走的,具体运到哪里我不清楚。
被告人刘山英对工作岗位、生产的“华瑞凯琳”和眼霜原材料及成某、机器设备、159素食全餐、“VC”爽肤水、“蚂蚁农场”成某照片进行了签认。
被告人刘山英对被告人马超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超是加工厂的老板。
被告人刘山英对被告人赵革新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革新是在工厂里面安排工作的,工资也是他发。
被告人刘山英对被告人王东洋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东洋是和其在同一家工厂上班的工人。
被告人刘山英对被告人吴勇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勇是在加工厂上班的工人。
被告人刘山英对被告人柯啟良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柯啟良是在加工厂上班的工人。
24.被告人周涛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12月3日16时许,我和我的工友任红丽、田秋香三个人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塘村龙塘北和街11号一楼一无名食品加工厂上班。
有便衣警察到场,并把我和任某1、田秋香三个人控制起来,便衣警察对车间进行检查和清点货物。
后来,我们三人就被带到了派出所了。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墙村龙塘北和街11号一楼一无名食品加工厂生产佐丹力159素食全餐。
我们三个人就是普通的工人,负责将佐丹力159素食全餐的原料包装、装盒、装箱。
我所在的加工厂没有厂名。
上述加工厂所在的车间是我们加工厂的老板马超向房东租赁的,马超将房租放到我们三个人那里,我们三个人见到房东时就给房东。
我所加工生产的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是标示着佐丹力159素食全餐的商标字样的,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周围有一些花草,正面左上方写有佐丹力三个字。
是我的老板将原料、标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的小塑料袋、标示佐丹力159素食全餐的包装盒和包装箱拉到加工厂,再吩咐三个人加工生产。
生产159素食全餐的程序是将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原料用定量勺(35克)装入标有159素食全餐的小塑料袋,每袋装入一勺,然后封口机封口,每十袋装入一盒,每五十盒装一箱。
我们三个人一起加工生产,平时由老板马超请货拉拉将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拉过来,我们三个人一起卸货后就分装、包装。
佐丹力159素食全餐的成分我不清楚。
佐丹力159素食杂粮粥的原料用普通纤维袋加一层塑料薄膜包装,没有采取卫生保护措施的。
我们三个人进入到加工厂时没有进行体检,老板马超没有要求我们体检。
我们三个人都是计件的,三个人总计每天生产的件数总和在平均分配,平均每天200至300元工资。
我所工作的加工厂平均每天生产10-13箱标示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
我不清楚产品的价格,都是老板马超请货拉拉拉走销售。
我都是使用电话或微信和老板联系,他们偶尔就过来看。
我有老板的电话,电话号码和微信存在我的手机内,我记不清楚,我的手机在民警抓获我时摔坏了。
马超使用微信或支付宝发给我或田秋香,我和田秋香再平均分配工资。
我们三个人一起负责交接老板送过来的原料和包装材料。
我们三个人想生产就生产,想休息就休息。
至今,我和任某1、田秋香三个人总计生产了78箱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每箱50盒,共计3900盒。
是老板负责出货。
公安机关在现场总共查处了3900盒标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商标的成某,3240个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包装袋,1800包某力159素食全餐半成某、包装机(半自动封口机)一台。
我在无名加工厂商标老板没有跟我结算工资,但是当时老板与我和任某2、田秋香说好,我们每生产加工一盒佐丹利159素食全餐(每盒10袋),就给我们1.5元人民币的报酬。
平时都是由老板马超自己负责管理的。
平时都是赵革新和王东洋负责送原材料过来,有时候也会安排货拉拉送过来。
马超安排赵革新或王东洋送原材料过来我们加工厂时,没有提前与我们联系或安排,都是直接卸货,卸完货就离开。
有时老板马超会亲自过来安排生产加工进程,有时如果是赵革新和王东洋送原材料来,也会通过他们两个人来说明,送来的原材料加工完为止。
我和田秋香、任某1就会根据安排开始做,做完了我们就歇着等老板过来拉走货。
我和田秋香、任某1是赵革新介绍去该无名加工厂的,我们去之前不知道那里是做什么的,去了后才知道该加工厂是老板马超的,因为我们去了后,马超经常会到我们工作的加工厂了解情况。
被告人周涛对生产现场、成某、设备等照片进行了签认。
被告人周涛对被告人马超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超是加工厂的老板。
被告人周涛对被告人赵革新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革新是负责向其上班的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塘北和街11号一楼无名食品加工厂送生产加工假冒佐丹利159素食全餐材料的人员之一。
被告人周涛对被告人王东洋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东洋是负责向其上班的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塘北和街11号一楼无名食品加工厂送生产加工假冒佐丹利159素食全餐材料的人员之一。
被告人周涛对被告人田秋香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田秋香是在加工厂生产佐丹利159素食全餐的工人。
25.被告人田秋香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12月3日16时30分许,我当时和周涛、任红丽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塘村龙塘北和街11号一无名厂工作,有公安机关人员上前表明身份,并把我和周涛、任某1控制起来,然后就盘问我和周涛、任某1。
这时,就陆续有便衣警察对车间进行检查和清点货物。
后来,我和周涛、任某1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了。
派出所在现场总共查获了78箱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成某。
佐丹力159素食全餐黄色纸盒包装,标示“佐丹力159方便杂粮粥”字样。
一盒内有十片银色包装袋灌装粥粉,标示“佐丹力159方便杂粮粥”字样。
粥粉的成分不清楚。
我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塘村龙塘北和街11号一无名厂里就是普通的工人,负责佐丹力159素食全餐灌粉的加工生产。
我是从2018年11月中旬开始在上述加工厂上班的。
2018年11月16日老板娘的男朋友支付宝扫码支付发工资6000元人民币,其中有3000元人民币是任某1的。
老板娘的男朋友马超年约30岁,河南省驻马店人,身高约1.74米,身材较胖,短发圆脸,微信号码:×××,网名:领悟。
支付宝账户:马超13×××22。
加工厂没有厂名,没有工商登记手续。
加工生产的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是标示着佐丹力159方便杂粮粥的商标字样的。
我和任某1一起加工生产,负责灌粥粉,先将标有佐丹力159方便杂粮粥包装袋灌粥粉,周涛负责包装袋密封,包装盒和包装袋、粥粉是由老板叫人送来,加工完毕后,最后就是我和任某1、周涛装箱。
平时由老板叫人将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拉过来,完成加工后叫人将成某拉走。
是周涛给的房租。
佐丹力159素食全餐的配料都是在车间里和其它物品堆放在一起的,很脏乱,没有采取卫生保护措施的。
我和任某1的工资都是每月3000元人民币,周涛工资不清楚。
加工厂平均每天生产标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十五箱,一箱有五十盒,一盒有十片。
周涛负责和老板娘联系,周涛再通知我工作。
是周涛负责搬运交接老板娘叫人送过来的生产材料。
2018年11月份共计生产有51箱。
2018年12月共计生产有27箱。
是老板娘负责出货。
不清楚老板娘至今共出货了多少标示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现在共计生产的78箱佐丹力159素食全餐还在工厂存放。
周涛,男,河南省驻马店人,年约30岁,身高约165厘米,身材中等,短发圆脸,被抓获时身穿一件粉红色衣服,牛仔裤子,拖鞋,现在在派出所里面。
任某1,女,云南省楚雄人,年约26岁,身高约1.62厘米,身材中等,长发圆脸,被抓获时身穿一件黄红色衣服,牛仔裤子,白色布鞋。
我在这段时间加工的产品没有拿出去卖过,因为我和周涛、任某1三个人一起生产加工的成某全部都没有被拉走。
听周涛说封口机是赵革新拿来的,具体从哪里拿过来我不清楚。
原材料我听周涛说是老板安排货拉拉送过来的。
我于2018年7月份在朱某的无名加工厂打工,加工生产过VC水,当时是马超叫我去的,当时因为我与马超已经分手(当时马超与朱某一直都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出于照顾,所以我也没有和他说工资的问题,如果我需要用钱了,马超就会通过微信或者现金方式给我钱。
我在朱某的加工厂大约做了10多天,具体多少天我不记得,当时马超在加工厂没什么事做,只是发现如果没货做了,就会打电话给朱某安排。
当时生产加工VC水的加工厂里有马超、赵革新,另外还有四个男的,不过这四个男的都已经离开不做了。
被告人田秋香对生产的产品、生产现场照片进行了签认。
被告人田秋香对被告人马超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超是加工厂的老板。
被告人田秋香对被告人赵革新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革新是在加工厂负责管理的人员。
被告人田秋香对被告人王东洋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东洋是赵革新在负责管理的一家加工厂上班的工人。
被告人田秋香对被告人周涛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涛是在加工厂生产佐丹利159素食全餐的工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超、赵革新、王东洋、吴勇、柯啟良、刘山英、周涛、田秋香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超、赵革新、王东洋、吴勇、柯啟良、刘山英、周涛、田秋香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赵革新、王东洋、吴勇、柯啟良、刘山英、周涛、田秋香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超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东洋、吴勇、柯啟良、刘山英、周涛、田秋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革新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革新受被告人马超雇佣,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马超、赵革新、王东洋、吴勇、柯啟良、刘山英、周涛、田秋香的犯罪情节、手段、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在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赵革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周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王东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吴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柯啟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刘山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田秋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九、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半成品、包装盒、薄膜袋、生产设备、包装机等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卫红人民陪审员 徐嘉伟人民陪审员 云南英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敏婷郭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