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977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章奕新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泰冯路108号。
经营者:章奕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章奕新百货超市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