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47号 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青白江区忠信厨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佳飞国际建材家居市场3栋1楼12号。
经营者:陈德辉,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山村工业路233-3号。
投资人:王科新。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青白江区忠信厨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青白江区忠信厨具经营部、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