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80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兵拴,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会苗,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鼎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小樵镇西旺村。
法定代表人:董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会苗,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优洁雅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四常村。
法定代表人:董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会苗,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兵拴、晋州市鼎腾商贸有限公司、晋州市优洁雅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