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19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生志,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生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