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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与上海川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538号
案件名称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与上海川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上海川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538号 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A602地块海棠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64434058C。

法定代表人:姜元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上海川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新杨路50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86296041J。

法定代表人:汪振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川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5月11日,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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