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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安徽中青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24号
案件名称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安徽中青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安徽中青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永通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荣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中青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生态工业园区会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青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欣意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2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无论是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都不在原审法院辖区。

原审法院认定“铝合金电缆业绩”宣传材料和3份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被实际使用在安徽省辖区。

但是,三旗公司的电缆业务包括了各种型号的电缆,中青欣意公司指控的稀土铝合金电缆产品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上述证据只能证明三旗公司的铝合金电缆产品在安徽省内有所使用,本案没有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使用被诉侵权稀土铝合金产品的证据,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中青欣意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具体到本案中,中青欣意公司诉称三旗公司生产、销售的稀土铝合金电缆产品落入专利号为200910116635.7、名称为“电缆用高延伸率铝合金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中青欣意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记载,安徽省合肥市的多处市政工程所使用的电缆产品上标注有“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YJHLV”等字样,在案证据“稀土合金电缆产品选型手册”和原审法院证据保全的产品照片显示,型号为“YJHLV”的电缆产品为三旗公司所生产的稀土铝合金电缆,故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证明被诉侵权的稀土铝合金电缆产品的销售、使用地域包括安徽省合肥市,其系被诉侵权行为地。

根据前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青欣意公司以三旗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旗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记员  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2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张宏伟、周平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18日 涉案专利 “电缆用高延伸率铝合金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ZL200910116635.7)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权;

侵权行为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中青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裁判观点 因侵犯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诉侵权产品被使用的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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