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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开发区艳华办公文体百货商行、开封市开发区天宝办公文具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413号
案件名称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开发区艳华办公文体百货商行、开封市开发区天宝办公文具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艳华办公文体百货商行;开封市开发区天宝办公文具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13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开发区艳华办公文体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开封豪德贸易广场。

主要责任人:徐华,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开封豪德贸易广场西区43栋1号。

被告:开封市开发区天宝办公文具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开封豪德贸易广场西。

主要责任人:谈艳丽,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开封豪德贸易广场西区。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开发区艳华办公文体百货商行、开封市开发区天宝办公文具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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