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124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吉尚日用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
经营者:陈翠芳。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吉尚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