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373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晓翔裕洪烟酒店,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堰玉路119号。
经营者:陈洪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建庆,该店员工。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胜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晓翔裕洪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开胜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胜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开胜公司预交),由开胜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