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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晓翔裕洪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2373号
案件名称2373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晓翔裕洪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晓翔裕洪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373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晓翔裕洪烟酒店,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堰玉路119号。

经营者:陈洪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建庆,该店员工。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胜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晓翔裕洪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开胜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胜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开胜公司预交),由开胜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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