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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6刑更886号
案件名称黄德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德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6刑更886号罪犯黄德春,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粤0511刑初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于2020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认为,罪犯黄德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黄德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53分,累计扣5分。

罚金300000元已缴纳13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德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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