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02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美三佳百货行,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广场直街17号一楼。
经营者:刘子逢。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美三佳百货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吴佳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