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50号 原告:招远康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辛庄镇金海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康卫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发,烟台智宇知识产权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德凯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振业路405号。
法定代表人:应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招远康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德凯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招远康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5月12日,原告招远康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招远康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康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招远康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招远康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