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1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梓阳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游家渡小区11号楼附5号。
经营者:杨根元,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武侯区芳源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街道花龙门村1组。
经营者:杨阳,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江梓阳通讯器材经营部、武侯区芳源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温江梓阳通讯器材经营部、武侯区芳源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