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2205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张素珍超市店,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壹城东区91-17号门面房。
经营者:张素珍,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疏金彪(系张素珍配偶),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张素珍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