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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185号
案件名称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邵县超淋网店批发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185号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尧,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邵县超淋网店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

经营者:夏超淋,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邵县超淋网店批发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审理中,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邵县超淋网店批发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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