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651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LM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莞城御熙餐饮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3LEF07B。
经营者:王祥华,男,汉族,1996年4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身份证号码431************618。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莞城御熙餐饮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莞城御熙餐饮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