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84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荣,注册号370303600227440,经营场所张店区联通路潘成装饰材料城2-24号的“顺发卫浴洁具”店铺。
经营者:李桂荣,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