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6号起诉人:鹿丙领,男,198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2020年1月9日,本院收到鹿丙领的起诉状,起诉人鹿丙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起诉人朱永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起诉人专利号为ZL**************、名称为“遮光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
2.被起诉人朱永佳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和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产品费用、差旅费等)共计1200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朱永佳承担。
事实与理由:鹿丙领于2016年11月2日获得专利号ZL**************、名称为“遮光罩”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被起诉人朱永佳在其经营的店铺上销售的商品侵犯鹿丙领的涉案外观专利,给鹿丙领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起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中仅列明了被起诉人朱永佳的名字,缺少基本信息,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粤73民初246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起诉人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正被起诉人朱永佳的个人身份信息,并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向起诉人送达,起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材料并坚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本案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鹿丙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案受理费2700元,起诉人鹿丙领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