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76号 原告:宜昌杰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王店镇双莲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郑朝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敏,湖北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104国道滁州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
被告:慈溪市亮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花塘村三角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黄长亮。
被告:慈溪市附海启途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
经营者:王立尧。
被告:慈溪市乐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东港村(郑家浦)。
法定代表人:吴文鑫。
原告宜昌杰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亮星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附海启途电器厂、慈溪市乐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宜昌杰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昌杰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