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177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健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巍(曾用名:沈惠伟),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与被告茅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五芳斋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芳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